谳司則是法律審,由司法參軍、檢法官等官員組成,僅負責檢索法律條文,提出量刑建議。
“鞫谳分司”制度為中國古代首次系統化的司法分權實踐,早于歐洲近代司法分權改革(18世紀啟蒙運動後的司法獨立制度)約七百年。
此外,案件審結後,須由未參與審訊的官員核對供詞,确認無冤後方可判決。若犯人翻供或喊冤,必須更換審判機構或官員重審,最多允許三次“移推”,這都是為了防止冤案錯案的發生。
接着,由推官起草判決書,須詳細注明事實認定與法律依據。其後,判官對拟判内容進行庭審核查,最終由權知定判簽署判決。死刑案件需報刑部複核,最終由皇帝批準。
但是元朝時,蒙古統治者以宋代司法程序繁瑣為由,改由行政長官統攬司法權,正式廢除“鞫谳分司”制度。明清雖設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“三法司”,卻未恢複宋代的審檢分離機制 ,将司法權或集中于地方行政長官(如知府、知縣兼理司法)。元朝時導緻行政與司法職能合一,明清時期使司法淪為皇權附庸,相較宋代司法文明均明顯倒退。
然而宋代司法亦存局限,法律條文龐雜繁密,官員多依賴胥吏檢索法條,緻使胥吏常借機操控判決。且“鞫谳分司”制度需大量司法資源支撐,财政壓力使其難以在基層全面推行。盡管該制度設計精密,蘊含分權制衡防範司法腐敗的思路,但受制于 “王在法上”的專制本質 —— 程序正義終究難敵皇權幹預。典型示例就是宋高宗,以敕令繞過“鞫谳分司”程序,制造嶽飛冤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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隻見绯袍官員輕叩驚堂木,朗聲複述楊權知的命令。
吳悅深知,若就此認可判詞、以原告身份撤案,官府便會終止調查,眼前四位官員自不會再有異議。可若她拒不接受,這堂上四人定會依循北宋制度。判官與推官均具備獨立司法權,啟動獨立審查。她已然明白,這四人聯袂前來就是在試探自己,這也是她為何挑這绯袍官員上職時敲起這登聞鼓。
她從不懷疑這些青年官員或許懷有仁義之心,欲做拯民于水火的好官。但作為身處宦途的官員,他們必然也渴望做出政績,借此直達天聽,以便日後積累政治資本,而她就是來給他們送這個政績來的。
念及此,她再度跪下,重重磕了三個響頭。一邊磕一邊想,這都是一千年前的老祖宗,多磕幾下頭算得什麼?面子算什麼,又不會死。
繼而擡眼望向堂上四人,語氣激昂道:“民女的外甥女與謝家尚未訂立婚約,不過是長輩口頭約定而已,并無文字契約。且按《宋刑統》,女方若婚前已知男方患病卻未及時悔婚,其後再欲悔婚便會受限。雖說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’,婚姻大事由父母宗族定奪,即便女方察覺男方隐情,也須遵家族安排,否則便被視作‘違禮’。但此案牽扯後宮秘辛,關乎皇嗣安危,我等豈敢認下謀逆之罪?此乃十惡不赦之首罪,民女等甯死不撤案,定要堅持上告!”
若依楊日嚴所斷,将此案定性為商人狡詐使詐,朱家唯有忍氣吞聲認下這門親事,就此息訟。但吳悅偏要将事情鬧大。她深谙此中關鍵:唯有鬧得沸沸揚揚,方能迫使官府因擔憂此案确與皇嗣安危、國祚根基相關而不敢輕忽,不得不介入嚴查。
就如後世某位李姓商人一樣,将所持港口都打包賣出,如果是因為虧損,那就是正常商業售賣。但是那李某人背後肯定牽扯政治圖謀,那就斷不能簡單看做一個商業行為了,需要将這買賣根據《反外國制裁法》《反壟斷法》和《國家安全法》依法審查。
待吳悅憤慨激昂陳詞完畢,堂上四位官員皆不自覺松了口氣,似是唯恐這兩個小娘子被威懾後就此撤案。
吳悅見狀暗自發笑,她還怕對方不敢接呢,到底是年輕官吏,既有行事的沖勁,亦有仕途進取之心,倒合了她的盤算。
端坐正堂的绯袍官員終于展顔,朗聲道:“勞煩吳小娘子與朱小娘子這幾日暫居開封府,可遣家中仆人前來照料。”
吳悅道過謝,當然不能回家。若是那朱叙強壓着大姐,上門讨要孫女,以祖孫之情、母女之親強迫撤案,隻會橫生枝節,更添事端。忙将自家住址告知,與堂上四名官員行過告辭禮後,便由一名衙役領着她與朱涴妤往開封府西院的臨時證人所而去。
此處早有女使等候,這開封府設“女使”一職,多由官方認證的官媒充任,專司協助涉訟女性事務。若遇女性人身侵害案件,更會差遣穩婆前來查驗傷情、驗明身份。
待二女離去,王砺、呂瑞如等人皆振奮難抑,仿佛已見仕途曙光。若能借此案入了上峰與官家的眼,晉升之途便不再是空想。四人議定,須得暗中将訴狀所列物證、人證細細核查,務必在案中嶄露頭角。當下便分工協作,各自遣人四下收集相關情資去了。
到了晚間,王婆與青棗二人果然帶着劉耘娘等人收拾的被褥吃食前來,主仆四人均住進開封府西院。
許是涉訟女性本就不多,這臨時住宿區顯得頗為冷清。門口有衙役晝夜看守,否則吳悅倒想在府衙内四處走走。畢竟這可是原汁原味的宋代官署,放在後世,最早遺存的也隻有建于元代的南陽府衙,不過現存建築多為清代翻修,其中女囚牢裡陳列的滿清刑具,可是讓小時候的她做了不少噩夢。